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李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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