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传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李春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传振诉被告李春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传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传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