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被告: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1,系被告蔡某女婿。
被告:康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1,系被告康某2丈夫。
被告:康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1诉被告蔡某、康某2、康某3、李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1、被告蔡某与被告康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1、被告康某3、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坐落于晋城市城区北大街XXX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康某1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康某4生前与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康某1,领养一女康某3。成某去世后,康某4于1982年12月14日与李某3再婚,李某3再婚前无婚生子女,领养一女李某2。康某1与蔡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康某2。1984年泽州党校集资建房,原告康某1借父亲名誉实际建造出资。该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所有权人为康某4,共有人有李某3、康某1、蔡某、康某2、李某2。康某4于2007年7月11日去世,李某3于2021年3月13日去世,二人在世时写有证明指定康某1一人继承。为落实父亲和继母的真实意愿,该房屋产权共有人及合法继承人均同意无条件放弃相关权利,有房屋实际出资人康某1一人所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蔡某、康某2、康某3、李某2辩称:同意放弃属于自己的部分份额与继承的份额,全部转让给原告康某1。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康某4(2007年7月11日去世)与成某(1982年4月12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康某1,领养一女康某3。成某去世后,康某4与李某3(2021年3月13日去世)再婚,李某3再婚前有一养女李某2。原告康某1与被告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被告康某2。1986年,泽州县委党校集资建房,康某4作为党校职工修建取得坐落于北大街56号,地号为101-1-7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康某4,共有人为李某3、康某5(康某5与原告康某1系同一人)、蔡某、康某2、李某2,该房屋实际为原告康某1出资修建。1994年4月10日,父亲康某3、母亲李某3及姑母康某6出具《关于建房证明》,内容为:党校八六年集资建房,由儿子康某1出钱修造,因此,此房由儿子康某1继承,任何人不得侵占。2021年3月李某3去世后,被告康某3、李某2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被告蔡某、康某2分别出具《共有房地产权放弃声明书》,均同意放弃晋城市城区北大街XXX房屋的继承权及个人份额、共有权力,由康某1一人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历史户成员信息、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信》、《关于建房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共有房地产权放弃声明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虽然登记为康某4、李某3、原告康某1、被告蔡某、被告康某2、被告李某2共有,但实际为原告康某1出资修建。康建忠与李某3在世时明确表示此房由康某1继承,任何人不得侵占。四被告现亦放弃应继承的份额,并转让自己共有的份额给原告康某1,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康某1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1991年12月10日晋城市郊区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组办公室颁发的坐落于本市北大街56号、地号为101-1-7、原登记在康建忠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康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康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洛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