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昌玉,男,汉族,1974年7月2生,柳林县锄沟村人。

申请执行人:刘水军,男,汉族,1964年5月9生,柳林县三交镇人。

被执行人:冯雪斌,男,汉族,1975年12月6生,中阳县岔沟村人。

被执行人:许利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中阳县岔沟村人。

被执行人:董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村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210、21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昌玉、刘水军与被执行人冯雪斌、许利珍、董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利珍名下有车牌号为晋JH4569的长城腾翼C30汽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许利珍名下有车牌号为晋JH4569的长城腾翼C30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致敏

人民陪审员  曹利琴

人民陪审员  郭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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