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辰祺通信网络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月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华,女,鸡冠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娇,女,鸡冠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负责人:鲁雪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秉春,男,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和,男,该公司工会主席。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辰祺通信网络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辰祺通信网络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鸡西市辰祺通信网络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鸡西市辰祺通信网络安装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