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诉讼参加人原告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7-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8FT2P。

法定代表人:陆震龙。

被告被告:曹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5846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9年3月19日起,以按月应付款为基数,分段计算,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8584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78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车辆,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两年,被告前6期每月支付租金4402元,后18期每月支付租金3791元,共计租金9465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过陈允亮的账户将78000元以网银的方式转账给被告,收取了保险押金9400元,GPS安装使用费3600元。被告支付了2期共计8804元的租金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租金,从2019年3月19日起,被告尚余85846元租金未予支付,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予拒绝。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等费用,则承担定按未支付部分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另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履行,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不通知被告即取回该租赁车辆,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被告应立即偿还剩余的全部租金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并要求被告承担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另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2月25日,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苏司与原告签署《转让协议书》,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州分公司约定将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并将转让事宜通过邮寄方式书面通知告原告作为权利受让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被告曹俊辩称:当时没有看合同内容就签字了,确实收到78000元,但随后被刷走18000元。对原告主张的85846元不予认可。涉案车辆于2017年春节前被拖走。曹俊先后共计付了两期租金,后期因为没钱支付和对方商量微信转账2000元与苏汇公司的工作人员。至2018年和2019年均收到短信通知,车辆有违章记录。

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

裁判理由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另,原告诉请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应予降低。另请求的律师代理费用亦过高,也适当予以降低。

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一、被告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租金85846元及违约金(分别以未付金额为基数,从应付未付时起,其中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息,此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080元,由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曹俊负担880元。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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