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申请人:刘立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永亮与被申请人刘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亮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立微在哈尔滨制药六厂的工资账户及其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标的额60万元;申请将刘立微及其丈夫单铠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19号楼3单元3层7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标的额60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刘立微名下的工资账户及其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标的额60万元;
二、将刘立微与其丈夫单铠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19号楼3单元3层7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标的额60万元;
三、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谭志远位于绥化弘坤玉龙城16幢1单元902室、面积为132.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赵娜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211路、规划179路、规划180路、规划212路围合区域,哈尔滨宝能城国际经贸科技城一期-5号地块9号楼1单元14层1404号、面积为84.9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王永亮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