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558322738P。

法定代表人:刘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祥符区310国道王解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5987866A。

法定代表人:冯钢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0146H。

负责人:邓海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系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系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柱石窑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4号院1幢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355073554。

法定代表人:朱存良。

被告:郑州正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北区五期)4号楼东3单元1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8553764H。

法定代表人:韦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全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自强建材厂,住所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三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6MA6UBL7B7L。

法定代表人:任卯生。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诉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洛阳柱石窑业有限公司、郑州正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自强建材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封市鑫晟炉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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