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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10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立于2021年7月31日16时31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龙潭区杨木乡致富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凤食杂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李立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1.07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立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李立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 照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馨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