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
被告:刘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磊与被告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磊于2021年6月9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8元,减半收取计5004元,由原告李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