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新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光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华,职务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志,职务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宋新元与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宋新元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新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新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宋新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