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钱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钱顺盗窃罪一案罚金刑,被执行人孙钱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钱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于2021年5月9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缴纳情况。2021年6月16日、8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孙钱顺居住地钟山区冶居委会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孙钱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太智审判员刘春雷 审 判 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