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某1。

委托代理人:付某2。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1与被执行人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青0224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662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7月1日、9月8日、9月22日、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除其银行卡上有存款2345元外(该款已被扣划并于2021年10月11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韩某现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付某2,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付某2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韩某涉嫌诈骗罪被逮捕,且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付某2以谈话方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24执1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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