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宝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武阳乡正口村坑上组138××××*。
被告:周剑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宝剑与被告周剑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宝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宝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