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郑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关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彬、郑东旭、关同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杨彬与申请人郑东旭、关同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胡宝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郑东旭尚欠杨彬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20年1月26日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6.6万元(已扣除利息5000元)。 二、郑东旭自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于每月25日前向杨彬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20年1月26日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6.6万元(已扣除利息5000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还清;2021年8月22日至2023年4月25日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于2023年4月25日之前还清。 三、如郑东旭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自2021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且杨彬有权就郑东旭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关同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杨彬、郑东旭、关同军于2021年8月26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胡宝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幸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