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鑫 ,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