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苴国路**。

法定代表人:权云先。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川14民初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一审诉讼费147615.00元。被执行人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人行、工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8日,对法定代表人权云先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9)川14民初9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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