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大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陈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桃源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仙人山居委会2组。 法定代表人:朱小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宋维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茂福,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黄大成与被告陈光明、桃源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黄大成于2021年6月21日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大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大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大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倩 书记员钟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