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衡德公路南龙华镇龙华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7800W。

法定代表人:王晓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铁科创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大别山路159号铁创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7PJ4P,组织机构代码:MA2MX7PJ4。

法定代表人:罗萍,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铁科创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铁科创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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