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洪利,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404284616,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荒地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镇朱家庄子村*组*。2006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满检一部刑诉[2021]Z9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于洪利于2021年6月4日23时许,驾驶货车来到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新农村堡子里郭振清存放苞米的苞米仓旁,盗窃郭振清的苞米棒一车,经脱粒后重量为3100斤,价值人民币4216元。后被告人于洪利被抓获归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于洪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于洪利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