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民丰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爱林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4448.00元(账号:×××)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64448.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爱林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爱林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264448.00元(账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当于264448.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42.2400元,由申请人王爱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