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龙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永盛花苑C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469号中铁景旭大厦14层。

负责人:徐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杨,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吴龙岗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吴龙岗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吴龙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吴龙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伟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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