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某,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被告:艳某,女,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花,系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马某1,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祁连县,系被告艳某的爷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花,系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马某2,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祁连县,系被告艳某的叔叔。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花,系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某与被告艳某、第三人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10时开庭审理,但原告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聂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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