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王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小马头供销批发部。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忠利与被执行人王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书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2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吴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