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刘付良犯诈骗罪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经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021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刑初36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当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7月21日、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2021年7月6日、7月7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2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3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