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邹本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法律顾问。
被告:贾洪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二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