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二单元10/11层。
负责人刘中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俊宏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俊宏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