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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