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56号桂名大厦南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31069J。
法定代表人:付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全。
被告:李玲,女,壮族,****年**月**日出生,原告提供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