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8468519B,营业场所: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民政局“星光老年之家”一、二楼。
负责人:邓延鸿,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爱茹,银行员工。
被申请人:卞银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施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卞银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之后,申请人又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