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被告:闫保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江与被告闫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江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保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江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文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张文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 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东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