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元,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与被告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王玉于2021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王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