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马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段佐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马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佐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市大祥区马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马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邵阳市大祥区马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