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62178900L。
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梦瑶,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信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通港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64987381P。
法定代表人:何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何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信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志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信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志清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为了不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池州市信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志清银行存款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查育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