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注册号:1308926600072361。
经营者:吕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610700729。
被告:凌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与被告凌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振威五金建材城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