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张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11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4

771.58元、利息27 314.63元、违约金8250.38元、其他手续费16 200.01元,并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信用卡。截至2020年11月10日,被告已经拖欠本金84 771.58元、利息27 314.63元、违约金8250.38元、其他手续费16 200.01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核实到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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