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振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高庙镇谢营村五组306。
法定代表人:谢广振,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方城县德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西关村方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坡,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争鸣,男,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振硕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城县德兰矿业有限公司、牛争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振硕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