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884288408M。
负责人:朱拥斌,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奎,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与被告宋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