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牡丹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新丹溪小区18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峰,男,该公司现场运营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与被告牡丹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被告永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永航公司停止侵害,不得再对王东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停水、停电;2.要求永航公司赔偿王东交通费2000元;3.要求永航公司按每天50元赔偿王东自2021年7月6日起 至房屋实际供电日的租金损失1500元;4.要求永航公司赔偿王东装修工人误工损失500元;5.诉讼费由永航公司负担。审理中,王东撤回第2、3、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东于2021年7月1日竞拍得到了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区法院)委托淘宝网拍卖的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一处。西安区法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王东送达了(2021)黑1005执恢3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上述房屋归王东所有,并于当日向王东交付了房屋。2021年7月7日,王东发现上述房屋没有供电,遂找到永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上述房屋已向案外人交付,不能向王东交付,故不能给王东供电。王东往返穆棱市八面通与牡丹江市之间沟通协调此事,西安区法院在责令永航物业给电后,永航物业又在装修工人装修时实施了断电行为,至今未再恢复供电。故王东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

永航公司辩称,永航公司主体不适格。王东因法院拍卖取得秀水名誉小区×号楼×单元×室,该房屋属牡丹江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航公司)所有,正航公司与永航公司的交接协议中约定,未出售的房屋在没有办理产权和产权交接的情况下归正航公司所有,不归永航公司所有,故王东拍得案涉房屋后应持执行裁定到正航公司办理产权交接等手续,并缴纳物业费及相关入住费用,该审核职能应由正航公司完成。因秀水名誉小区回迁户占三分之二,所有动迁款及房屋差价款和陈欠老百 姓的补助都是由正航公司进行审批、核对并发放,所以在王东拍得案涉房屋后,作为物业来讲系尊重法院的裁定的,但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永航公司,对于房屋权属认定职能也不在永航公司,王东应与正航公司办理交接产权事宜,正航公司出具签单后,王东可正常入住,成为永航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目前案涉房屋属于闲置房状态,水电处于关闭状态,是为了防止对其他住户产生伤害。永航公司在不能确定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下,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状态。且永航公司开通供水都是有记录的,开通水的时候要确保家里有人,确定在开通水期间没有漏水或其他的淹水现象,案涉房屋供水从未开通过,所以不存在王东所述的停水问题。关于断电问题,根据物业法,王东未按时缴纳物业费,永航公司与王东之间不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王东在正常交纳物业费后,永航物业才会正常提供水电服务。另外,王东曾对房屋进行施工,当时的水电是王东雇佣的施工人员自行开通的,永航公司只是根据规定对王东的行为进行了制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正航公司系牡丹江市爱民区秀水名誉小区的开发单位,永航公司是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西安区法院在执行案外人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31日委托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正航公司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图号为×,建筑面积91.69平方米的房屋。2021年6月30日,王东以343055元的最高价竞得。2021年7 月6日,西安区法院作出(2021)黑1005执恢3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王东所有,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东时起转移;买受人王东可持该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东称该裁定作出当日,西安区法院向其交付了案涉房屋。现王东已在牡丹江供电公司以王东名义交纳了案涉房屋的电费,尚未交纳水费。王东在使用该房屋期间,永航公司将管道井内供电阀门恢复至锁闭状态。 永航公司称因王东未至开发单位办理入户手续,故案涉房屋现为闲置状态,但在永航公司举示的收据及物业收费单显示,该公司收取了案外人交纳的案涉房屋的物业费、电梯费、装修沙石运输费、拆改金等各项费用。经本院庭前核实,王东所持钥匙能够进入案涉房屋,该房屋系毛坯状态,王东进行了部分装修施工,该房屋无他人占有,管道井内案涉房屋的供电、供水阀门为锁闭状态。上述事实有王东举示的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电费交款凭证,永航公司举示的收据、物业收费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依据何种原因对案涉房屋进行停电、停水,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情形。因引起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王东依据生效的执行裁定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业主,永航公司现作为秀水名誉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理应向王东提供物业服务,在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如案涉房屋出现漏水情形),不得对王东所有的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 正航公司作为另案的被执行人,由西安区法院对其名下房屋进行拍卖,并由西安区法院向竞得房屋的人交付房屋,该行为已履行了开发单位的交付义务,且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给王东后即转移,故永航公司抗辩房屋所有权人为正航公司,王东应与正航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永航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不得以王东未交纳物业费为由拒绝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且案涉房屋有明确的所有权人,并非永航公司主张的闲置房屋。综上,本院对永航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永航公司应向王东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不得对案涉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而王东作为业主,也应履行相应的交费义务,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 综上事实及理由,本院对王东主张永航公司不得对牡丹江市秀水名誉小区×号楼×单元×室停水、停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牡丹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不得对原告王东所有的牡丹江市爱民区实施停水、停电(关闭管道井内供水、供电的锁闭阀)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牡丹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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