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龙,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徐晨(实习),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云雷,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洪卫 人民陪审员 潘安国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贾丹丹 书 记 员 吕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