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龙,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徐晨(实习),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云雷,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洪卫 人民陪审员  潘安国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贾丹丹 书 记 员  吕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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