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杨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长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被告:曾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旭霞,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怀文与被告张长建、曾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怀文于2021年7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怀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99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杨怀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剑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劲涛
书记员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