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刘世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盛辉与被告刘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1528民初364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私下调解,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刘世杰名下1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世杰名下1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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