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刘世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盛辉与被告刘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1528民初364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私下调解,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刘世杰名下1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世杰名下1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