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南街道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刘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旭东,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赛平,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詹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斌、詹向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3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旺山 审判员  蒋国保 审判员  王芝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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