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璇,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畅晓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6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诉称
赵某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本案诉讼亦是由于双方离婚后处理共同财产所引发,故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赵某户籍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据此,赵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尹某对于赵某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尹某系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赵某向尹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等。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尹某对于涉案房屋具有排他性居住、使用的权利。尹某系基于上述权利提起本次诉讼,并要求赵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等,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引起的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赵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赵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