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曲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平与被告曲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伟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伟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伟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