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薇,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林,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小康村3-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75879017Q。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海峰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人民路支行,账号:×××1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东区支行,账号1887××××296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谢海峰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5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提供了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人民路支行,账号:×××1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东区支行,账号1887××××2961)予以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谢海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