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鸿宇。
被执行人:孙明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明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81行审18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8】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即将非法占用的2033.31平方米河流水面用地退还给蛟河市河南街道办事处,将326.95平方米旱地(基本农田)和3814.45平方米村庄用地退还给蛟河市河南街道八晌地村委会)、第3项(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14.4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4项(即罚款合计为21902.58元),其中第1项、第3项由蛟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14日以孙明福未缴纳21902.58元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孙明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2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孙明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财产查控,孙明福名下无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工商、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孙明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存款账户。孙明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