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盛世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M7HQ55L。
负责人:梅爱华。
被告:常德市盛世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二期3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6895388709。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道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龚道林与被告常德市盛世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常德市盛世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龚道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道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道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龚道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