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国(系原告张进明堂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张玉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进明与被告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进明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进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进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计3,629元,由张进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