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恒,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卫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文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力因与被上诉人顾卫兵、赵蓉、顾文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力以与被上诉人顾卫兵、赵蓉、顾文睿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苏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142.5元,由上诉人苏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